(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省内各耐火材料火和耐火原料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上受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和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指导。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84号。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为耐火原材料行业服务;推动行业的体制改革,改善行业管理;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素质和综合效益,促进耐火原材料行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市在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齐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组织会员单位和专家,学者,专业工作者,研究和探讨耐火原材料科技发展方向和市场经济体制;总结交流和推广国内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收集,传递经济信息,促进经济技术写作和联合,发挥我省耐火原材料资源优势,开展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提高全行业素质和企业经营水平。
第四条 协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有关本行业管理问题的专题调查,向政府部门就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标准、经济法规、管理体制等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
2、组织市场调查进行市场预测,了解需求状况,协调产品价格,指导企业经营。
3、推进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生产经营、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4、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并组织交流活动,指导企业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5、举办专业培训班学术专题讲座,积极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6、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促进企业形成统一立场。
7、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省内耐火原材料企业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论其隶属关系,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可吸收本行业管理有管理专长的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作为协会的顾问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凡要求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申请,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入会,团体会员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为团体会员代表,负责与协会联系。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协会管理、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如技术资料、书刊等。
4、有权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会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2、关心协会的工作,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经济信息、管理经验总结、学术研究成果等资料。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保守协会的秘密,维护协会的声誉。
5、会员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协会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审核理事会工作报告
2、修订协会章程
3、讨论决定协会重大问题
4、选举协会理事,决定增补理事人选
5、审查协会预决算报告
6、表彰和奖励对协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和理事若干人,聘请名誉会长,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是协会的法人代表。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正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年。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由理事会决定增补或调剂,并提请下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选举协会正、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4、发展和审批新会员,办理会员退回手续;
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必须是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其人选有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协会常设为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任命,办公室职责如下:
1、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2、检查会员单位对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3、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起草修改章程的报告;
4、收集通报各种信息资料,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5、办理理事会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主管部门的资助和各企事业单位的捐助。
2、协会举办各项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只能用于:开展各种活动的开支;协会负担的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及福利开支;办公费、差旅费开支;出版印刷资料的开支等。
经费使用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年度财务决算应理事会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协会终止活动,必须半数以上会员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会长宣布,向省民政厅办事手续并公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