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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郊区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日期:2007-06-19
(2005年11月2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阳泉市郊区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第二条 阳泉市郊区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在上级主管部门指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区耐火材料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由全区范围内耐火企业和关心耐火事业的德 才兼备的支持阳泉郊区耐火材料行业的有识有志之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改进和加强宏观行业管理,不断提升壮大耐火产业,充分发挥耐火产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全区耐火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山西阳泉华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耐火材料行业发展问题,提出耐火材料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方面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耐火材料领域的重大技术发行、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经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耐火材料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耐火材料行业信息; (五) 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协调同午行间有关耐火材料的价格争议; (六) 加强与有关科研机械和大专院校的技术、人才协作关系,积极引进高技术和高素质技术、管理、营销人才; (七) 组绢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耐火材料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介绍耐火材料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验和成果; (八) 参与耐火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九) 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和监督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搞好质量体系认证; (十) 引导耐火材料行业和企业不断优化结构,采取正确的经营决策和投资方向,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行业自我发展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 举办耐火材料专业培训班、耐火材料学术专题讲座及研讨班,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有关耐火材料生产和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耐材行业的整体素质; (十二) 组织参与全国耐材产品展销会、耐材供需衔接会、耐火科技成果推广会等,促进本行业的产品销售和技术交流合作;发展与国内耐火材料同行的联系,开展经济、学术、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维护耐材行业利益,组织会员单位协调耐材产产量、品种布局、销售价格等事宜,协助会员单位之间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联合,实现资源共享,合理配置; (十三) 发展耐材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阳泉市郊区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各项活动; (十四) 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本区范围内的耐火企业和从事耐火材料工作的个人,赞成本协会宗旨,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的,经本人(单位)申请,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我区从事耐火材料生产的企业、个人;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 在阳泉市郊区耐火材料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要求入会的团体或个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批准后由协会发给本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 维护本协会团结,保守本协会秘密; (七) 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议的终止事宜; (五) 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 (六) 审议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 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选举本协会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订本协会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十)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聘请本协会顾问; (十二) 本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批准,本协会会长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款,政府的资助; (三)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佥、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颂。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27日经郊区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泉郊区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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