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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4-10-17
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民发〔20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推进民政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的分类梳理
 
(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民政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涉及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对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各地可根据本部门具体职能和信访投诉请求类型,细化明确处理问题可能的法定途径。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二、分类导入相应的法定途径办理
 
(三)引导到民政法定业务及纪检监察受理途径。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按照法定职责或权力清单,引导其通过相应途径办理;对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的,引导其通过行政执法途径处理;对举报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的,引导其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四)引导到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对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引导其通过申诉、申请复审等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其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引导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应当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起诉、申诉等)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五)依法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办理工作。对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工作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民政系统内外的衔接配合
 
(六)加强部门内分工协作。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协调各内设机构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畅通依法办事的路径,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防止信访投诉请求在部门内部空转。信访工作机构要负责做好分流、引导工作,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其它内设机构要负责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从源头上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七)加强系统协调联动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认识,系统联动规范信访受理范围,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特别是基层民政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负责制,从初信初访入手,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引导工作,让群众的合法诉求能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处理。
 
(八)加强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
 
(九)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参照《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民政系统干部要认识到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推进民政信访工作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自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十)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有计划地组织落实。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推动信访工作依法依规规范运行,信访问题依法依政策得到解决,确保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有人办理,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发〔2015〕41号)和《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民办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
 
2024年9月12日
上一条:关于优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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