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菱镁矿资源得天独厚,已探明储量占全国的85.8%,占全世界的20%。为推动镁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实现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辽宁省政府日前批准发布实施《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被列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孟祥民说,强制性地方标准是指在规定行政区域范围内,为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由权威部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并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在规定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综合考虑镁制耐火材料产生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对人身健康的影响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将本《标准》列为辽宁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强制执行。如违反本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会按照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镁质耐火材料是钢铁、水泥、有色等高温工业所需的基础原材料,是辽宁省的资源优势产业,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地位,因此镁砂行业虽然是一个小行业,但比较重要。
近几十年来,镁产业发展迅猛,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达到800余家,有轻烧反射窑近2000座、重烧镁砂窑400余座、中档和高纯镁砂窑200余座、电熔炉1100余座、高温隧道窑100余条。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装备水平较低、生产效率不高、环境污染严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赵恒心表示,此前,国家和地方还没有专门的镁质耐火材料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生产执行的是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但因行业针对性不强、指标不全,无法完全满足镁产业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需要。
2017年7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辽宁省镁制品工业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问题,因此制定和实施新的标准势在必行。
经过为期10个月的细致调研、严格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我省完成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经环保部审核、省政府批准,于2018年8月9日正式发布。
《标准》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共七个部分。
赵恒心介绍,《标准》规定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不适用于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原辅材料的开采及选矿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赵恒心说,《标准》将执行时段划分。有组织排放(即有烟囱排放)限值要求对现有企业将分为两个时段实施污染物控制。第一阶段,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二阶段,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将执行更为严格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另外,新建企业即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镁质耐火材料工业设施建设项目,2019年1月1日起按"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即无烟囱排放)限值要求对所有企业没有时段区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赵恒心说,《标准》的出台,为镁制品企业生产装备升级和技术改造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为污染治理技术筛选和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准,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促进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通过优胜劣汰、上大压小、集约发展,更好发挥辽宁省特色资源优势和有效利用,逐步扭转过去粗放发展、无序开发、低水平竞争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