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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再次提高2008年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标准
日期:2007-12-25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日前该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再次提高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标准,并要求各地坚决贯彻落实。
   此次公布的全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区分为限制类和淘汰类,涉及水泥行业和钢铁行业共209家,其中,包括目前已停产企业42家。在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中,其限制类装备用电,自2007年12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4元,自2008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05元;淘汰类装备用电,自2007年12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15元,自2008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20元。此前已公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和已停产再恢复生产的企业,其淘汰类和限制类装备用电亦按此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加价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加价标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或漏报的一经查出,除如数追缴差别电费外,还要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执行差别电价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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